日历
网志分类
· 所有网志 (93)
· 律师 (27)
· 案件 (63)
· 网站 (2)
· 未分类 (1)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我的歪酷 非非共享界
· 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 医疗事故咨询
· 医案旁听网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
· 广东医疗事故律师
· 江苏医疗事故律师
· 陕西医疗事故律师
· 新疆医疗事故律师

订阅 RSS

0010148

歪酷博客

医调律师宋中清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医调律师的品牌创始人,提倡医疗纠纷调解。


« 上一篇: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被指严重妨碍患方知情权 下一篇: 西安交大二院被指不顾禁忌过度手术 »
医调律师 @ 2008-09-25 10:13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被诉过度手术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9月24日上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补充代理意见》中指出: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面对患方的基本的和一贯的态度是规避责任。

   在《补充代理意见》中,宋中清律师详陈了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在2006年11月17日的《答辩状》第2页已经自认的两项基本事实:“如果在术前严祥德已被诊断出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那么当然不可以行脾切除手术”、“本案原告亲属严祥德在脾切除术后被诊断为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症”。即被告已经承认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症属于脾切除手术的禁忌症和漏诊的基本事实。而被告仍然人为地将案情复杂化,被告不敢和不愿面对基本的医疗过错,不敢承认病历书证等证据已经证实的,甚至被告在书面陈述中已经自认的基本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固然体现了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同时也反映出本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面对患方的基本的和一贯的态度是规避责任。





评论 / 个人网页 / 扔小纸条
*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

Email
网址
* 评论
表情
 


 

分类小组论坛
杂谈 , 娱乐、八卦 , 文学、艺术 , 体育 , 旅游、同城 , 象牙塔 , 情感 , 时尚、生活 , 星座 , 科技

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