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9月18日上午,杨浦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上海新华医院被诉误诊致死女孩谢晶一案。本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新华医院当庭承认把病历交给患方复印后又多处修改病历。

原告在6月19日
就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和申请,指出2007年4月23日《临时医嘱单》,被告新华医院提供给患方复印的版本,与新华医院2008年6月18日提供给法院的版本不同。后者添加了“+活检(送中美)”等字样,产生了两个版本(右图)。
不料,这次当庭查阅新华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原件后,发现更多的客观病历被医院进行了篡改,并且是在2007年6月26日被告已经迟延一天给原告复印病历之后,又篡改病历原件。造成了多处客观病历都存在两个版本。不仅如此,新华医院还承认《住院病史录》第17页为事后补写,封存的时候并不存在。
新华医院面对这些双版本的病历承认经过修改。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指出,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并没有把材料不真实的程度是否影响鉴定作为中止鉴定的条件。
法庭告知将对是否委托医学会鉴定进行合议,宣布休庭。
新华医院对以下两个版本的病历明确承认是在患方复印后又进行的修改——

在2007年4月30日的临时医嘱单上添加医嘱

在2007年5月18日的临时医嘱单上添加医嘱

在2007年5月21日重整的长期医嘱单上多处添加医嘱人“严云”

在2007年6月22日的临时医嘱单上多处添加医嘱人“严云”

在2007年6月25日的长期医嘱单上添加医嘱人“严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