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本网站长宋律师代理患方起诉的西南医院使用乙肝首选药贺普丁致患者死亡案,有了最新情况。从05年至今,本案经山东、北京两地的鉴定后,又因为北京鉴定人迟迟未答复是否出庭,使得法院被迫取消原定于4月17日的开庭。
案情介绍
患者袁某(女,31岁)曾于1990年行肾移植术,2002年12月,因乙肝到被告西南医院就诊,门诊予以贺普丁等药物治疗。至2004年10月按照被告医师吩咐开始减少贺普丁服用量,至12月彻底停用贺普丁,出现明显不良反应。2005年2月14日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3月22日17时零3分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西南医院的知名专家在最初门诊时给袁某使用贺普丁,不符合使用标准和诊疗常规,剥夺患者用药知情权。在医院使用贺普丁1年3个月无效(耐药)后仍不停药观察调整,致使患者病情加重、死亡。
2005年8月,经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患者死亡与西南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又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再次对本案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司法鉴定。2007年2月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得出鉴定结论,认为西南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方收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后,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原定于2007年4月17开庭,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最初表示不能出庭,此后原告方坚持鉴定人出庭。由于北京鉴定人是否出庭尚未确定,使得法院再次延期开庭。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