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于2006年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全面开花,传奇不断,进入了具有高度权威影响力的时期。
媒体网站铺天报道
5月18日,中国部分媒体和大部分新闻网站首度以铺天盖地的姿态报道和传播宋中清律师的医疗判例。
宋中清律师代理的毛红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是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颁布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而被称为“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
5月10日下午,江苏省扬州市的市民毛红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驳回了当事人双方提起的上诉,二审判决维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毛凯悦)的死亡后果无关”的核心鉴定结论依然没有被法院采纳。
江苏高院终审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资质,故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称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不能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毛红等各项损失28.831785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日报、扬子晚报、新华日报、长安街时报等传统媒体对本判例报道后,多家新闻网站分别以《聚焦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和《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尘埃落定》为标题进行了迅速转发。
5月18日转发本医疗判例的新闻网站有———
新华报业网 东北新闻网 新浪网 新华网 中华网 央视国际 江苏音符新闻频道 网易 扬子晚报网 中国经济网 TOM 长安街新闻 QQ 千龙 中安网 青海新闻网 正义网 宿迁新闻网 长江三角洲 中国法律信息网 新疆新闻在线 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阳光网 中国华图教育网 再创业互助 CHINA_法制播报 中国司法鉴定 昆山视窗 无敌学习网 江苏广播电视网 中国民告官网 德州律师网 148在线 枣庄广播电视报 青岛市司法鉴定网 包青天法律网 大连信息港
5月19日以后转发本医疗判例的部分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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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在该案二审中发表的《代理词》还被律师界的同行称为“医疗纠纷诉讼的代表作”。
一份《上诉状》值8万
据江门日报报道,宋律师代理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在广东省台山市赤溪卫生院输液因过敏反应致死一案,二审法院(江门中院)改变了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符某的药物过敏史,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即使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确实存在过错。经过4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卫生院同意分两次支付7名原告8万元,符开波远在贵州的家属通过委托在台山打工的亲戚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4万元。
据江门日报标题为《壮年汉子输液后死亡 江门中院耐心调解 终令其获赔8万》的新闻报道,因经济困难,患者亲属没有能够到广东参加二审开庭。江门中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审阅卷宗后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符某的药物过敏史,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即使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确实存在过错。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对双方做调解工作。
该案在宋律师代书的民事上诉状被当事人寄交法院后,受害人的亲属再无经济能力到广东开庭。最终,宋律师代书的民事上诉状为受害人亲属赢得了8万元赔偿。
宋中清律师分析,本案的司法看点包括:其一,江门中院冲破《民事诉讼法》条文的束缚,以对受害人遗属高度同情和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做到了结案息诉;其二,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机械地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赔偿的错误规定判决本案,在二审遇到了不同认定;其三,患方早期申请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给患方诉讼权利带来了损害;其四,独立的司法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正在被逐步接受。
医院终于低下头
2006年12月7日,高秀云女士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兖矿集团第二医院撤回其上诉。至此,邹城市人民法院(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医院赔偿高女士214852.86元(含医院已垫付医疗费81713.58元)。今后的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高女士可另行起诉。
宋中清律师代理高女士与兖矿集团第二医院的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过两审,终于尘埃落定。
2004年7月28日,75岁高女士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就诊。2004年1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医院扩充血管。12月2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给高秀云输入奥迪金(存有絮状物的液体)后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等反应,导致失语等。高秀云呈亚植物状态。经专家会诊和相关司法鉴定认为高秀云目前后遗症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所输的液体内有絮状物存在因果关系。
处于亚植物状态的高秀云女士通过其子女代为主张权利,终于讨得了说法。兖矿集团第二医院经过一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被退回、申请司法鉴定、上诉到二审法院开庭后,终于为其早已经在病历中承认的实习护士违反规程滴注变质药物致人损害的事实低下了头。
“总理批示”案件全面改判
宋中清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方式代理的李知友、刘家欣夫妇诉湘乡市人民医院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6)潭中再字第35号民事判决,采纳宋律师的意见,改变原已生效的判决,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同时赔偿给李知友夫妇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全案赔偿19万多元。
该案的损害发生于1998年7月27日。2001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为同一项赔偿。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经采纳宋中清律师的修改意见,在该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为不同性质的两项赔偿。
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的(2003)韶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李星特死亡内在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只是导致其死亡发生的外部原因,其要求被告湘乡市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共计61139.67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潭中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便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原审已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给付死亡补偿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李知友、刘家欣称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266.84元。
该案曾经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两次批示,数年来倍受关注。
2006年6月27日,本案再审开庭中,宋中清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论证: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生命的丧失而致的收入的减少,是财产损失。之所以这样认为,不仅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了这样确切的规定。而且因为,一直以来,我们人身损害司法,都是以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从这个计算方式上,我们就可以看到,也完全应当看到,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就是若干年限的收入减少的总和。
“这与原判决认定应当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六个方面因素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为: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该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这六方面因素直接裁量精神赔偿的数额。这样裁量的数额一般不会具体到百元、十元、元,而是几千元、几万元的整数。
“所以,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同性质的两项赔偿金。这样的制度在本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时就存在。本案应支持再审申请人在死亡赔偿金之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宋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为司法考量的最主要观点。
2006年11月29日李知友、刘家欣夫妇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6)潭中再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宋律师代理李知友、刘家欣夫妇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再审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李知友、刘家欣夫妇死亡补偿金998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加上赔偿的丧葬、交通、住宿费用,湘乡市人民医院共赔偿给李知友夫妇19458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