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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56

歪酷博客

医调律师宋中清

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医调律师的品牌创始人,提倡医疗纠纷调解。


医调律师 @ 2009-06-14 10:59

《新医改实施,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

宋中清

    【内容提要】国家已经全面扭转了片面保护的观念,从纲领上和行动上回归医药卫生体制公益化的理性认知,新医改方案明确划定了实现回归公益这一核心价值的蓝图和路线。然而,如果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核心制度的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废除,片面保护的司法和立法观念不革除,则不仅可以使国家的宏图大略难以实现,而且会使旧有机制的破坏力更加肆虐而失去控制。本文从配合新医改,统一与党中央国务院新认知、新步伐保持一致的高度上认为,全面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字】新医改 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 立法 破坏 片面保护

     刊出全文约10600字    作者系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




 
医调律师 @ 2009-03-02 09:37


[ 作者:燕翔    转贴自:甘肃法制报    点击数:1320    更新时间:2009-2-26    文章录入:医疗律师
 
 

 

 

  ——律师详谈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本报记者 燕翔

  张女士不幸患上了静脉曲张,给她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不便。由于此病很难治愈,她便四处打问神医妙手,帮自己解除病痛。一天,她看到某中医研究所的门诊部专门治疗静脉曲张的医疗广告后,便前来进行咨询。该诊所的接诊大夫对她的病情检查后,告诉她诊所用的是最先进的治疗手法,一定会把她的病治好。于是她便以一条腿300元,每针50元的医疗费在这家诊所接受治疗。可是,治疗一周之后,她的病不但没有治好,反而病情更加严重,腿痛得连走路也发生了困难。诊所大夫仍然让她放心,进一步坚持治疗就会好的。看到自己的病情不断加重,张女士便来到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这里的医生告诉她,由于她的病情严重,必须住院做手术,否则她的腿就残废。听到这个结果,张女士十分气愤,她赶到这家诊所讨要说法时,该诊所的负责人却推诿起来。

  徐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由于一次意外的受伤,她竟与家门口的一家诊所闹出了纠纷。春节前,被自家小狗咬伤的徐女士,来到家门口的诊所打狂犬疫苗,打完针后她立刻感到钻心的疼痛。可是医生在观察后对她说没有问题。可她一直感到打针的部位很痛。当她打第三针后腿痛得连路也走不动,并且开始发起高烧。最后,不得不到省上一家大医院进行治疗,而且进行了痛苦的手术,花费达1万多元。她的家人前往诊所讨要赔偿时,该诊所负责人却说自己的治疗没有过错。目前,躺在病床上的徐女士为自己到小诊所打针万分的后悔。

  爱美的王女士为了让自己更加漂亮,过节期间来到城关区一家美容院,打算对自己的脸部进行美容。在美容师的讲解和设计下,她挑选一副国外进口材料对自己的下颚修补。美容手术完毕后,她的脸不但没有好看,反倒不断地疼痛起来。在该美容院几次治疗没有效果后,她来到一家大医院进行治疗。当医生通过手术把她在美容院植入的材料取出后,她气得差点晕过去。原来植入她下颚的材料不但不是她当初选的理想材料,而且还变形。气愤的她来到美容院讨要说法,美容院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而且也不承担她的医疗费,让她十分的郁闷。

  春节过后,发生在省城兰州的这几起医疗纠纷,向医护人员敲响警钟,由于忽视法律常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在日常医疗工作中产生纠纷,不但给患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会给自身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干扰,影响社会和谐。

    律师观点

  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他们认为,在我国的医患纠纷中,绝大多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患者与医院对簿公堂,然而打官司胜诉率甚为渺茫。患者在遭遇医疗事故时,在理智对待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的法规,从中获取得到相应补偿的技巧。下面就有关法律问题予以解答,给群众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便利。

  记者: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患者应怎样看待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医疗事故鉴定由参加鉴定的专家投票决定结论,专家的主观判断的多数决定了鉴定结果;它是社会组织作出的;它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必然证据。

  记者:患者应否积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区别不同情况,造成残疾的,应当申请;造成死亡的,不要申请。

  记者: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可以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

  记者:可否在起诉的同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律师:人民法院受理后,医学会不再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处理医疗纠纷。

  记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赔偿与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在解决途径上有什么区别?

  律师:除协商解决外,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赔偿,患者应尽量选择诉讼;造成患者残疾的应选择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鉴定不构成事故的及时起诉。

  记者:患者在医疗赔偿诉讼中怎样把握自己胜诉趋势?

  律师:在证明损害结果、医疗关系的基础上提供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据。

  记者:解决医疗纠纷有哪些途径?

  律师:协商、行政处理、诉讼三种途径。

  记者:医疗纠纷可否“私了”?“私了”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

  律师:可以。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证明违反自愿原则、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记者:如何行使患者的“知情权”?

  律师:“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概念,在医疗纠纷中有特殊性。诉讼中,应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主。

  记者:医疗纠纷赔偿的数额。

  律师:当前全国各地有明显差异。

  记者:法院怎样对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律师: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

  记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律师: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记者:鉴定不属于事故,医院有多大的调解赔偿权限?

  律师:没有。

  记者:如何对待病历?

  律师:病历是重要的证据。患方应及时复制病历。但避免抢夺病历。

律师说法-医疗纠纷律师网

 

  记者:医院或者医生涂改、销毁病历怎么办?

  律师:寻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

  记者:患者可以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律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转帖者注:本文与宋中清律师总结的《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鉴定》高度雷同)



 
医调律师 @ 2009-03-02 09:36


[ 作者:宋中清    转贴自:医疗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245    更新时间:2009-3-1    文章录入:宋律师
 
 

 

    “前几年有一次我在长春出差,到一所医院去视察,当时医生也向我谈了许多他们的想法,我就跟他们讲,我说,你们对病人的态度一定要好,我知道你们也很不容易,你们是医改的一支积极力量,如果你们有什么牢骚和不满的话,向我发,但不要向病人发。”(据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温家宝讲述了一个自己亲历的故事

    温总理要求医生有牢骚和不满向总理发。总理是政府的代表,总理实际上就是要求医生对过去因医改导致的弊端而产生的牢骚和不满向政府反映,不要丢给病人。

    这是继卫生部高官2月3日公开承认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卫生投入严重不足,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能力严重削弱”以来,一个月内,国家再一次揭示医患纠纷频繁化的根源和机理。

    上次笔者谈到,医患矛盾的根本所在,即医疗损害广泛存在,甚至在损害数量上不断扩大,在损害方式上不断离奇的“机缘”不外乎利益。“政府对卫生投入严重不足”,就是早些时候所提出的政府甩财政包袱。政府把“包袱”甩给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卖归商人。商人的根本价值观是赚钱,绝不是完成政府应尽的公共职责。那么,商人就把“包袱”堆给了患者。由于追求利益的不断膨胀,商人掌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纷纷使用大检查、大处方、大手术等等过度手段,必然造成医疗过错损害的泛滥。结局是患者及其家属“人财两空”、债台高筑。这是“政府→医方→患方”的单线推责。患方没有向政府的追责机制。也就没有使利益转换机制形成正常的循环。患方只有找他的上家追责,无论难度有多大,这就是各种各样的医疗维权。即,政府“实际上是把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推向了利益的对立面”。作为医方,早就应该把这些情况不断向它的上家——政府反映。而不应该使用“钢盔”、“警察”等耸闻手段。

    医院作为公共卫生系统的重要“器官”,政府通过它可完成部分公共利益职能。医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病人可以信赖和应当信赖的“天使”。处于生命健康边缘的病人能够把生存和康复的希望寄托于医生,把作为人的最核心的价值托付给医生,这是医生的职业尊严和骄傲。本网评论-医疗纠纷律师网-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需要倾听基层的声音。医生既然肩负国家和人民的托付,就应当及时把执行国家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政府反映。有问题不反映,就不是国家的好员工;有问题还向求救于你的病人推责,更不是人民的好医生。辜负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双重期待。

    温总理的话,言简而意赅。



 
医调律师 @ 2008-12-29 15:40

新华区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8年12月23日上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艳宾夫妇诉河北省优抚医院不当助产致死婴儿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优抚医院的代理律师对原告当庭播放的录音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证实产科医生在诊断产妇先兆临产、胎膜早破等情况下仍嘱咐产妇多走动。

    庭审中,医院提交了损害发生后半个多月各医生在病历用纸上书写的医疗经过。其中,产科医师写到产前曾嘱咐产妇不要走动。宋律师指出这些证据不是病历,只能被视为当事人的辩解,没有证据价值。
河北省优抚医院
(图片来源于医院网站)

    原告提交了病历书证及诉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等,优抚医院的代理律师作为医院方出庭的唯一参加人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据效力提出异议。为证明是医生嘱咐产妇走动的,原告提交并播放了产科医生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医生承认嘱其走动。原告提供证人当庭证实在2008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时,产科医生再一次承认曾嘱咐产妇走动。证人证实,被告的代理律师当时也在场。优抚医院的代理律师对录音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仍称医院无过错,称原告无证据证明医院过错。

    在庭审调查及辩论阶段,优抚医院的代理人均没有申请相关鉴定。直至第一轮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向医院释明是否申请鉴定,优抚医院的代理人才表示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改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提出优抚医院多处篡改病历已经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并提交了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书及对病历进行文检鉴定的申请书。优抚医院的代理人同意先进行病历真实性文检鉴定再确定能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官宣布休庭。



 
医调律师 @ 2008-12-10 10:10


 

 
 
中国医疗诉讼案例写实
 
 
作者:清影
 

一些患者因有争议的医疗行为而失去了生命。他们的亲属提起了医疗诉讼。

二十一世纪初叶,这些患者及亲属被社会归为弱势群体。

第一章 内科外科

1.老人去世

2.干一病区

3.干四病区

4.脾亢切脾

5.囫囵切脾

6.血病难控

7.血液内科

8.家人惊恐

9.老人余生

10.错切歉意

 

 

 




 
医调律师 @ 2008-11-11 14:49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7)

  围堵场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2008年11月5日开庭之前,乌鲁木齐某医院把院方提供给法院的病历拿回,塞进用他人2004年心电图冒充的案中患者2006年的心电图,手写上死者的名字。

  奥步玄机:医院没有尽到对老年手术的谨慎注意义务,手术前对冠心病患者能否耐受切除胆囊息肉的手术没有进行常规要求的检查评估。用他人的往年心电图来冒充。

  奥步态度:对患方拆穿的心电图上方虽写着2006年案中患者等内容,心电图的下缘却留有2004年日期。医院仍强词夺理,谎称电脑错误。

  违反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拆穿过程:2008年11月5日的庭审中,患方指出该心电图一审中根本不存在,二审中利用拿回重交的方式塞进来。心电图本身上下方的日期年份不一致。

  结局后果:2008年11月5日庭审后,乌鲁木齐某医院病历假冒的行为被互联网公开。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




 
医调律师 @ 2008-11-11 14:47

点击查看清晰心电图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切胆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1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开庭。“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上诉人参加了庭审。医院对麻醉同意书以及争议药瓶都辩解为“丢失”。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二审补充代理意见》中指出:“广泛篡改、假冒病历的行为证明了军区总医院面对其已经意识到的医疗过错的慌乱心态”。

    当庭,宋中清律师指出,医院一方面声称麻醉同意书已经丢失,一方面又提交一份没有患方签名的《麻醉同意书》。这份《麻醉同意书》就是伪造的。医院竟然把别人2004年的心电图拿来冒充本案患者2006年的心电图。

    在《二审补充代理意见》中,宋中清律师进一步建议并揭示:

    相信作为法官,面对军区总医院这样广泛地篡改伪造病历,这样超剂量地使用药物,这样对待法律和司法,也感到纷繁紊乱。但是法律有其特定程序,任何违背法定程序的要求都不会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其非法目的。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司法审查,非法的掩盖就不能得逞,就蒙骗不了法律。新疆频道-医疗纠纷律师网-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广泛篡改、假冒病历的行为证明了军区总医院面对其已经意识到的医疗过错的慌乱心态。同样,军区总医院一方面承认患者“耐受手术创伤能力较低,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概率相对较大”、承认手术中一旦发生心梗,“其死亡率是极高的,即使是当时得当的抢救,也不能保证不死亡,更不能保证不出现类似于本案患者症状的后果”;另一方面又不承认手术过错,也反映了对待法律、对待诉讼上医院的矛盾心态。




 
医调律师 @ 2008-11-11 14:44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切胆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1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开庭。“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上诉人参加了庭审。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二审补充代理意见》中援引当事人的指称揭示:不能排除我方当事人所指称的,医院为了使判决赔偿数额低于10万元,不向兰州军区汇报的这种非法意图。

    在《二审补充代理意见》中,宋中清律师阐述了医院面对法律的态度:本案的医院不遵守法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实质上诉,当庭又超期上诉、超期举证。用损害患方诉讼权利的方式驾驭二审诉讼。不能排除我方当事人所指称的,医院为了使判决赔偿数额低于10万元,不向兰州军区汇报的这种非法意图。新疆频道-医疗纠纷律师网-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宋律师还阐述了处理医患关系的态度问题:面对证据,尊重司法、尊重法律事实是最起码的处理纷争的规则和要求。而本案中,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却利用国家和人民给予的物质和资源优势,利用掌握医疗信息资源的优势,冒充心电图、冒充麻醉同意书与冒充患者亲属张培民签名。做出这种的违法行为,依然以患方为敌。

 




 
医调律师 @ 2008-10-20 09:43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16)

  围堵场所: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2008年的庭审中,济南某医院把院方操作失误损伤本系统职员后,受上级领导的批评,院方声称为了抚慰受害人而购买礼物、请吃受害人亲属等票据提供给法院。这些票据没有患方签字认可,无从证实为了受害人所开销。

  奥步玄机:借庭审机会,一方面表白医院积极“认错”,一方面进行贬损受害职员人品的活动。

  奥步态度:济南某医院在庭审中以及庭审外,本系统职员所在周围单位散布受害人生活奢侈假象

  违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拆穿过程:2008年庭审中,患方向法院表明该组票据与本案争议的标的无关。患方既没有主张院方赔偿该部分费用,院方也没有反诉主张患方赔付该费用,更不能表明该部分费用为患方所花销。只能证明院方无解决纠纷的诚意。

  结局后果:2008年庭审后,济南某医院不顾本系统的团结和形象,继续拒绝和解并使用其他奥步。医院的行为被互联网逐步公开。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




 
医调律师 @ 2008-10-15 15:01

德州医生帮助警官总医院做假诊断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8年10月14日上午,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查体灌肠热水损伤本系统职员一案,在德州市水电十三局医院内窥镜室做电子结肠镜检查,给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做相关司法鉴定提供依据。德州市人民医院的王世和医师、十三局医院的管国强医师不顾患方和另一医院请来的两位专家在场,公然帮助警官总医院做假诊断。
王世和医师
王世和医师的网上介绍
    1982年毕业于静医学院,1988年在北京301医院进修消化内科1年,兼任山东省消化系统病专业委员会会员、徳州市消化系统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擅长内科消化疾病及老年病的诊治,在消化内镜检查及镜下治疗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据受害人指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的副院长崔书安在上海长海医院做同样检查时就怂恿医师在肠镜诊断上做文章。造成检查报告与其他医院的肠镜诊断出现较大差异。

    这次,为了防止警官总医院的副院长崔书安作假,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让受害人和另一家医院也请来消化内科的专家到场。
管国强医师
管国强医师的网上介绍
     内科专业副主任医师 现任十三局医院内二科主任。1991年毕业于青岛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获医学学士学位,同年分配至十三局医院内科工作至今。在十几年的临床工作中,熟练掌握了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对各种疑难病能及时做出正确的诊断,成功组织抢救了数十例危重病人……

    这两方的专家在内窥镜室观察了肠镜检查的全过程。后在书写诊断时,两方的专家被请出内窥镜室。这时,只有德州市人民医院的王世和医师、水电十三局的管国强医师,以及警官总医院的丛树东医师三人在内窥镜室写诊断。短短的诊断竟然“写”了近一个小时。然后,王世和医师和丛树东医师以及崔书安副院长匆匆离去。   

    受害人和另一家医院请来的两位专家得以见到诊断内容,当即表示诊断极大部分虚假。检查过程中王世和医师亲口做的诊断很多都没有描述。这是两位专家从医师同行的角度万万没有想到的。

    两位专家随后在诊断书背面写下了检查经过及所见事实。

    十三局医院的《电子内窥镜检查报告单》检查日期竟然错误记载成“2003-1-1”。

    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也到十三局医院在内窥镜室外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受害人向十三局医院的院长张方蕊反映了上述情况,张方蕊院长已经口头责成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不得继续进行相关鉴定,否则将严惩责任人员。

    伪造的诊断报告内容为:“顺利进镜110CM达回盲部,退镜见肠道清洁尚可,回盲部有少量粪便,回盲瓣形态尚可,升结肠、肝区、横结肠、脾区、降结肠、乙状结肠粘膜光滑、皱壁规则、血管纹理清楚,未见明显异常。距肛门15CM约2点处可见约0.5CM*0.6CM丘状隆起、表面光滑。距肛门约5.5CM至7.5CM、3点至9点约二分之一象限,粘膜色泽略发白、血管纹理不清、稍僵硬。余未见异常。”“结论:直肠黏膜疤痕形成”。
假造出来的诊断书
假造出来的诊断书

    受害人请来的专家和另一医院请来的专家在诊断报告的背面写下了:“距肛门7.5厘米以下,可见粘膜充血、水肿,散在斑点状糜烂,病变累及3/4管腔。粘膜色泽苍白,表面有分泌物附着。检查报告描述炎症遗漏。德州市立医院王主任已在13局医院内镜室西办公室,当管主任、刘主任以及本人,说到有轻度炎症,未行描述。”

专家在假造的诊断书背面记下主要事实

专家在假造的诊断书背面记下主要事实